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校友会章程(草案)
- 发布日期: 2017-04-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校友会”。英文译名为“Northwest A&F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 ,缩写为NWAFUAA。
第二条 本会是由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校友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加强海内外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继承和发扬母校的优良传统与作风,凝聚校友力量,为校友的发展、母校的繁荣、国家的富强与进步贡献力量。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和学校相关规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常设机构住所:陕西杨凌邰城路3号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校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联络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校友,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组织地方校友工作会议,做好校友返校工作;
(二)建立并不断完善校友信息库,编印《校友通讯》,提供校史编撰材料,维护校友网站,及时向校友通报母校发展状况;
(三)邀请知名校友回校作报告,拓宽教书育人途径,培养在校生校友意识;
(四)协同各地校友配合母校做好招生就业等宣传工作,征集校友对母校的意见与建议;
(五)利用校友资源,增进信息共享,加强交流合作,推动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以及学校与地方的交流合作;
(六)建立各地校友联络平台,指导校友开展活动;
(七)举办有益于社会、有功于母校、有助于校友的各项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在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含其前身)学习和任职任教过的人员(含授予名誉学位者和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聘请的各类兼职教授),遵守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的,经与本会秘书处联系登记后,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非第八条所涉人员而对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的建设和发展作出较大贡献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决定,可授予本会荣誉会员资格。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本会秘书处审查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对母校的各项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五)优先取得本会的有关刊物和资料、信息;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提供校友有关信息、提供有关资料;
(五)为母校的发展与繁荣给予各种形式的关注与支持。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或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推荐下届理事候选人;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一般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可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1人,由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校领导担任。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理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社会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母校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